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
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,下列各类应届毕业生在原总分的基础上给予加分投档录取。
一、驻“三类地区”、西藏自治区和“二类岛”以及在“高
风险、高危害岗位”连续工作 3 年以上(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
3 年以上)现役军人的子女,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
计工作 5 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,烈士子女,加 30 分投档录取。
作战部队、驻“二类地区”和“第三类岛”连续工作 3 年以上(含
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)现役军人的子女,或者有子女后
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,“因公牺
牲及残疾军人”的子女,以及“受到表彰奖励”现役军人的子女,
加 20 分投档录取(须向军人所在师级单位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
请,佛山军分区、佛山市教育局联合审核)。
二、公安烈士子女加 20 分录取,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、
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加 10 分录取(须向市公安局
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,佛山市公安局、市教育局联合审核)。
三、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10
分投档录取(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
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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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归侨青年、归侨子女、华侨在国内的
子女和台湾学生加 5 分投档录取(华侨相关加分须有区级以上侨
务证明;台湾学生须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
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区招生办申请,区教育部门、台湾事
务部门联合审核)。
五、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
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独生子女,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
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户的女孩,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
中考者加 5 分投档录取(须有区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)。
六、对父母中一方持有部队颁发的退役证件(且具有佛山市
户籍),经户籍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,并已获得报
考资格的应届参加我市中考的复退军人子女,在投档过程“总分
相同比较”时优先比较“复退军人子女”项,同等条件下优先录
取。
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,只取加分且分值最高一
项。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,须出示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
件供学校审核、存档,学校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或
者有关媒体公示(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),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招
生部门审批。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2019 年
5 月 18 日,逾期一律不再办理。